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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7执717号

望宏兵、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望宏兵;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望宏兵,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41750669F。

法定代表人:陈先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2605677X。

法定代表人:丁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望宏兵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东租金25921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小东房屋租金259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89元由被执行人湖北新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煊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