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374号
原告:吴建珍,女,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蒋泽龙,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吴建珍与被告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建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建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吴建珍负担。
审判员 张德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易继晖 速录员 林海峰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