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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1374号

吴建珍与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建珍;蒋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374号

原告:吴建珍,女,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蒋泽龙,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原告吴建珍与被告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吴建珍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建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建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吴建珍负担。

审判员  张德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易继晖 速录员  林海峰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PAGE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