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内0102执734号申请人杨某,男,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赵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申请执行赵某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该案(2018)内0102刑初176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2.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因无法找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内0102刑初176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云俊峰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马 莉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