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26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好英,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吴庆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张好英与吴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626民初13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庆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好英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庆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庆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庆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于2019年4月15日向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于2019年4月1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江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的持有情况;于2019年4月15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江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持有情况;于2019年5月14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类产品的持有情况,未发现其他有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对上述查询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庆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好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庆清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好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