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5935号
原告:刘代贵,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芳,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98528。
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贵与被告重庆市永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代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代贵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代贵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爽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