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04民初2576号
原告:陈祖贵,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瑶族。
原告:舒远福,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瑶族。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轶,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团山村铁路坝组。
法定代表人:文明芳。
原告陈祖贵、舒远福与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陈祖贵、舒远福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祖贵、舒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贵、舒远福撤回对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祖贵、舒远福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 落
人民陪审员 苏石安
人民陪审员 石妹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