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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304民初2576号

原告陈祖贵、舒远福与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祖贵;舒远福;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04民初2576号

原告:陈祖贵,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瑶族。

原告:舒远福,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瑶族。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阳平,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轶,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团山村铁路坝组。

法定代表人:文明芳。

原告陈祖贵、舒远福与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陈祖贵、舒远福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祖贵、舒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贵、舒远福撤回对被告刘文轶、湘潭市岳塘区惠家园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陈祖贵、舒远福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郭 落

人民陪审员  苏石安

人民陪审员  石妹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