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02执11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崔立纯,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宪敬,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孟春香,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我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春香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俊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