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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118号

曹贵仓与高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贵仓;高天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118号

原告:曹贵仓,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高天钧,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曹贵仓与被告高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曹贵仓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贵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曹贵仓撤诉。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