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118号
原告:曹贵仓,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高天钧,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曹贵仓与被告高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曹贵仓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贵仓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曹贵仓撤诉。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