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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刑更3065号

兰洪剑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兰洪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065号罪犯兰洪剑,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涪陵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杭下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洪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追回的集资款人民币2404781.44元责令共同退赔,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兰洪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浙杭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12月22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7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忠博、曹景周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警官余柯、黄昶堡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兰洪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六监狱认为,罪犯兰洪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庭审中,罪犯兰洪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检察机关认为,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了罪犯各项权利,对庭审全程实行了监督,庭审程序合法,刑罚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兰洪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洪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罚金已履行,已退赔人民币45000元,本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303.69元,账户余额人民币3826.16元,获得4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兰洪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消费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洪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健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华 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