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1030号
原告:广东紫荆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1542号201-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43992W。
法定代表人:夏谨如,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净土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星村西河西路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HYX2F。
法定代表人:吴耀新。
被告:吴耀新,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
被告:广州循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星村西河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BA6W。
法定代表人:吴耀新。
被告:广州净土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福和三星村西河西路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L7X1F。
法定代表人:杨慧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紫荆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净土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土综合公司)、吴耀新、广州循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生源公司)、广州净土土壤修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土修复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吴耀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吴耀新不是适格被告,本案不属于涉港澳台民事纠纷,应由第三人循生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告认为被告吴耀新在担任循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该公司90万元资金以技术咨询费的名义转给被告净土综合公司,侵害了第三人循生源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净土综合公司返还上述费用,并要求被告吴耀新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第三人循生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显示,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该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作为第三人循生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吴耀新执行公司职务时损害第三人循生源公司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吴耀新提起诉讼,且其针对被告净土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基于循生源公司与被告净土综合公司的费用支付关系,案涉诉讼利益均归于循生源公司。因第三人循生源公司的住所地在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本案为涉港商事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吴耀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耀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耀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剑
审 判 员 谭 茗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慧娟
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