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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5959号

李锋与李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锋;李文杰;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5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锋,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杰,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贺林,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锋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杰、原审被告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锋、原审被告贺林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峰,被上诉人李文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李锋。 

审 判 长  李 雪 晴审  判  员  姬    钊审  判  员  蒋    瑜 

二0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燕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