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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02执1191号

刘洪涛与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洪涛;高建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11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涛,男性,汉族,1952年0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高建峰,男性,汉族,1971年03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02民初3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 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一、2019年6月30日前,高建峰向刘洪涛清偿两笔借款25万元,并且清偿尚未执行的100万元借款的利息18(利息于实际清偿时计算,此债务如有异议另行主张,不计算入本案);

二、七月份起开始高建峰以沙子向申请人刘洪涛抵债,用以偿还(2019)陕0702号案件的债务,若无沙子用以抵债,于2019年7月10日之前,先清偿本金46万元,然后在15日之内由高建峰向本院提供余新国可供执行财产,若出现执行不能等情形而无法清偿本案债务,即由高建峰清偿本案剩余债务。

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2019)陕0702执1190号、(2018)陕0702执1191号、(2019)陕0702执1192号三案的执行申请。

四、其他无争议。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弟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702执11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和平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执行员姚军                                                   

书记员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