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2958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四〇四生活区兰泽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93364W。
法定代表人:吴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文,男,公司员工。
被告:岳鹏,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嘉峪关市。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近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时转丽
书 记 员 伏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