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刑更5025号罪犯张瑞华,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张瑞华退赔所挪用公款人民币342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罪犯张瑞华于2009年11月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瑞华在执行期间,2012年7月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30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5日减刑八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瑞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8年12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瑞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8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瑞华利用担任滑县丰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342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7年1月、2017年6月、2017年11月、2018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7年3月、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半年评审情况为:共4次,2016年下优秀、2017年上优秀、2017下优秀、2018年上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余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