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708号
原告:张某,住甘谷县。
被告:杨某,住甘谷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董雪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