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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3民初708号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708号

原告:张某,住甘谷县。

被告:杨某,住甘谷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董雪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琴

书 记 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