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3937号原告姜静静,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姜春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姜静静与被告姜春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姜春德当庭赔偿原告姜静静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7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损失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