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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3937号

姜静静与姜春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姜静静;姜春德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3937号原告姜静静,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姜春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姜静静与被告姜春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姜春德当庭赔偿原告姜静静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7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损失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范延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