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君,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执行人: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和源路****楼**。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淑君与被执行人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40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4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