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保8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被保全人:于胜娟,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保全人:王凤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保全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特支行与被保全人于胜娟、王凤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了(2019)吉02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6月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