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3244号
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初赫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男。
被告:王凤桐。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程寒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