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82执46号

邓忠兰、张维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忠兰;张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8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邓忠兰,女,汉族,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张维清,男,汉族,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本院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忠兰与被执行人张维清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维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邓忠兰112167.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忠兰同意被执行人张维清延期履行,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邓忠兰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邓忠兰与被执行人张维清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高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