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05民初119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岩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厉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冰海,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div>
法定代表人:陈召军,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陈召军,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申请人:陈阳,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申请人:王兴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召军、陈阳、王兴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苏0305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徐州荣阳钢铁有限公司、陈召军、陈阳、王兴梅所有的价值498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利国镇厉湾村的房产(权证号:铜房权证利国字第**)及土地(证号:铜国用(2012)第××号的土地)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翔盟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利国镇厉湾村的房产(权证号:铜房房权证利国字第**)土地(证号:铜国用(2012)第××号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佩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