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762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大西门房地产交易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7339591390。
法定代表人:罗万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浩,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李代华,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李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通知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法定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王滟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