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郭宗强,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吴东成与郭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1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建党执行员 马文佳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执行员 王帅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