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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2执339号

吴东成、郭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东成;郭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成,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郭宗强,男,汉族,1982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执行吴东成与郭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1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建党执行员  马文佳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执行员  王帅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