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06行初55号 原告刘科宏,女,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鄢奥,男,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安鹏,男,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四川远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 法定代表人李安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宏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科宏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科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科宏负担。
审 判 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李 锦
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叶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