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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特137号

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王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特137号

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刘宗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月东,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钰,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称: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经定正当地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的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其中12月1日、2日休息,12月3日病假,12月4日至6日为事假。其12月工资扣除被申请人考勤扣款1295.24元和社保个人代缴纳部分后实发工资为零。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2018年2月份工资中已发放绩效奖金1242.17元,在3月份工资中已发放绩效奖金3216.09元,在5月份工资中已发放绩效奖金2050.07元。申请人已不欠被申请人的绩效奖金。综上,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王钰答辩称:仲裁裁决维护了王钰的权益,其中的4000元场地费已经支付给了对方,不存在对方说的未支付并且公司遭受了损失的说法。对于绩效奖金,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2018版)第四条第四项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18年泰安分公司上半年达成的绩效标准计算得出的结果。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字[2019]第82号-1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钰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1683.93元;

二、被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起十五日内向申请王钰支付年度绩效奖金1836.80元。被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500元,工资数额为12月共6天的工资,经计算为1683.93元。根据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总经理及内勤人员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年度绩效奖金为1-12月月度绩效奖金乘25%,申请人提供的王钰的工资单中有2月、3月、5月、6月绩效奖金,按上述奖励办法经计算大于1836.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上述情形才能予以撤销。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济劳人仲字[2019]第82号-1裁决存在上述予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其提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撤销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82-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君康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新江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盖玉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