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201号罪犯张怡芝,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光山县寨河镇大塘村胡店孜村民组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0日作出(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怡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2001)豫刑一复字第104号刑事裁定,核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信中法刑初字第9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怡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1年12月24日起。于2002年4月1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怡芝在执行期间,2003年12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3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为五年;2014年11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怡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怡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怡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原判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怡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怡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 云 XX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 建 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X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