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1执4104号-7

钟耀林、黎树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耀林;黎树德;黎彩妍;董友华;刘映书;黎月青;黄卫潘;颜建均;李淦尧;林卫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4104号-7

申请人:钟耀林,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黎树德,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黎彩妍,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董友华,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执行人:刘映书,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执行人:黎月青,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黄卫潘,男,汉族,1975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颜建均,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李淦尧,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被执行人:林卫铃,女,汉族,1960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钟耀林与被执行人黎树德、黎彩妍、董友华、刘映书、李淦尧、林卫铃、黎月青、黄卫潘、颜建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对上述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971执4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吴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