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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刑初605号

周朋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周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刑初60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朋,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9﹞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朋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朋在重庆市两江新区XXX小区XXX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0.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伍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毒品再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朋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0.3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中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