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4151号
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北泉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69598G。
法定代表人:刘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霞,公司员工。
被告:张其萍,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缪友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