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928执476号 贺延光、李万志、刘花: 申请执行人贺延光与被执行人李万志、刘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8民初38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万志、刘花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贺延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1538.00元、已结算利息218462.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8153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8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81.00元、执行费45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万志径付申请执行人贺延光案件受理费7881.00元、逾期利息640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依法划拨李万志银行存款300000.00元,现该款已发放贺延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928执4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5日结案。 执行费4518.00元,由被执行人李万志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