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杨顺义,男,汉族,1955年04月14日生,住扶沟县。。
被执行人:董自良,男,汉族,1970年07月01日出生,住扶沟县。。申请执行人杨顺义与董自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豫162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自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顺义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25日依法将董自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3、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3日分别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向金融机构、工商登记系统和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董自良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董自良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4、2019年1月16日、2月12日到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及扶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董自良名下没有房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2019年4月23日到扶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董自良没有住房公积金。5、2019年6月5日到被执行人董自良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证明被执行人董自良长期在外务工,家中无财产,且无联系方式。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董自良的豫7B6**号车辆已进行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杨顺义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自良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6月5日经约谈申请人杨顺义,申请人认可本院的做法,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无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杨顺义现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自良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自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顺义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董自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李艳红
审判员 高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仲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