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鄂0203民督14号
申请人:何承明,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
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向继红。申请人何承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陆续拖欠申请人工资,致申请人离职。申请人何承明请求:1、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申请人工资28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同时,申请人何承明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申请人出具的员工证明、出勤情况表、离职员工近一年平均工资表及欠薪离职员工工资表、申请人银行流水、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承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何承明工资款28760元。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申请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天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霍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