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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91执373号之二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5-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山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徐东亮;徐秀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91执3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

负责人:晁前程,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正宇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东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复兴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崇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昌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

法定代表人:孙福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正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秀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东亮,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徐秀金,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的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兴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周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