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7民初1920号
原告:胡紫龙,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殷立,男,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被告:门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现住太原市。 原告胡紫龙诉被告殷立、被告门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胡紫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紫龙负担。
审判员 冯艾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