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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民初1920号

胡紫龙与殷立、门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胡紫龙;殷立;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7民初1920号

原告:胡紫龙,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殷立,男,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

被告:门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现住太原市。 原告胡紫龙诉被告殷立、被告门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6月5日开庭审理,原告胡紫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紫龙负担。

审判员  冯艾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安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