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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民初1187号

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与李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23民初1187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系该场场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44385405544地址:临泽县鸭暖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正,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XX,女,19XX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人,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人,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联系电话189XX****XX,系被告李XX的表兄。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诉被告李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XX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品彦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史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