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723民初1187号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系该场场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244385405544地址:临泽县鸭暖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正,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XX,女,19XX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人,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州人,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联系电话189XX****XX,系被告李XX的表兄。
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诉被告李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原告甘肃省张掖市XX林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XX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品彦
二○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史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