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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民初1396号

原告李永刚与被告于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刚;于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6**民初1396号

原告:李永刚,男,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于军林,又名余兵娃,男,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李永刚与被告于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6日,被告于军林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逾期付款需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军林的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的其他线索,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住所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兵兵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涛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