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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6966号

熊晓华与潘胜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熊晓华;潘胜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966号

原告:熊晓华,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潘胜池,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熊晓华与被告潘胜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晓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00元,减半人民币84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熊晓华承担。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