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6966号
原告:熊晓华,男,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潘胜池,男,汉族,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熊晓华与被告潘胜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晓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200元,减半人民币841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熊晓华承担。
审 判 长 张 冰
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
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刘亚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