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赵占国,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学军,男,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占国与被执行人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5民初1727号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学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占国于2019-01-28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张学军未果,经本院电话、短信通知,被执行人张学军均未到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学军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学军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占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学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25执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曹 鑫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