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甘0502执24号 本院执行的(2019)甘0502执24号苏旭东与王保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保安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5月27日分两次自动履行了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5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苏旭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00元,余款792.10元苏旭东表示自愿放弃,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玉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