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2397号
申请人:张宗敏,男。
被
申请人:王振泉,男。
被
申请人:曹俊芹,女。申请人张宗敏与被申请人王振泉、曹俊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宗敏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振泉、曹俊芹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东方明珠小区房产一套(查封价值870000元)。申请人张宗敏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振泉、曹俊芹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东路东方明珠小区房产一套(查封价值870000元)。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张宗敏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