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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执577号之一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赵晓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召文。

被执行人:赵晓辉,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晓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晓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30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晓辉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赵晓辉的住房公积金、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通过上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晓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其提交的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6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晓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98206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6717元及执行费,其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孙浩滨

审判员 易超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