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929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柴月生,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高云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1974年6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柴月生申请高云杰、苏雅拉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柴月生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929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刘 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