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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929执恢50号

柴月生申请高云杰、苏雅拉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月生;高云杰;苏雅拉其其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929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柴月生,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高云杰,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1974年6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柴月生申请高云杰、苏雅拉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柴月生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929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刘 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