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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4财保40号

喻强与中国石油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财保4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喻强,男,生于1976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解除保全

被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3900539H。

法定代表人:左金栋,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77483C。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以(2018)渝0114执保205号执行裁定书、(2018)渝0114执保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38600元予以冻结。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以影响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38600元作为反担保,并转入本院账户,后解除了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喻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反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喻强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已按照(2018)渝0114民初524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喻强申请解除上述反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喻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冉 东

书 记 员 石妮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