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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2726号

冉茂洲与何志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冉茂洲;何志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3民初2726号

原告:冉茂洲,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志川,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冉茂洲诉被告何志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冉茂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茂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小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