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43民初2726号
原告:冉茂洲,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志川,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冉茂洲诉被告何志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冉茂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茂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小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