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862号
原告:雒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高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雒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雒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雒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康 代理
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