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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862号

雒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雒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2民初1862号

原告:雒某,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高某,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雒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雒某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雒某负担。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康 代理

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