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55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贵康,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住冕宁县v>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贵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