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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3民初555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贵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贵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33民初55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蜀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贵康,男,汉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住冕宁县v>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贵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羊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金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