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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34民初1003号

杜祥飞、高步兵等与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祥飞;高步兵;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郑长磊;郑连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4民初1003号

原告:杜祥飞,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高步兵,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街道和谐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郑长磊,总经理。

被告:郑长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郑连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杜祥飞、高步兵与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郑长磊、郑连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连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邮寄拘留通知书复印件,称郑长磊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押于沭阳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锐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