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34民初1003号
原告:杜祥飞,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高步兵,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街道和谐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郑长磊,总经理。
被告:郑长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郑连旺,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杜祥飞、高步兵与江苏宜仕电镀设备有限公司、郑长磊、郑连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连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邮寄拘留通知书复印件,称郑长磊因涉嫌刑事犯罪现在押于沭阳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锐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庄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