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40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尼苦古西,女,彝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文盲,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祝有富,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976663。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苦古西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尼苦古西及其指定辩护人祝有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尼苦古西到被害人王某居住的攀枝花市西区的出租房做客,期间尼苦古西趁屋内无人,将王某放在屋内抽屉里的一个灰白色钱包内的一根金项链盗走。当日11时许,尼苦古西以3360元的价格将该项链卖给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金生生金店”。经攀枝花市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色金属串珠式项链(万足金)价值人民币4959元。 2018年5月14日,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民警传唤被告人尼苦古西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玉泉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其当时居住的位于本市西区的房屋进行了搜查,查获尼苦古西将金项链销赃所获的现金32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金生生金店”内将被盗的金项链予以提取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尼苦古西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尼苦古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尼苦古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尼苦古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尼苦古西的指定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同时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尼苦古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欠被告人尼苦古西钱不还,导致案发,被告人尼苦古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尼苦古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计量笔录、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刑事照相、监控视频;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尼苦古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苦古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尼苦古西盗窃数额为4959元,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尼苦古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尼苦古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尼苦古西的指定辩护人发表的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无在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尼苦古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尼苦古西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宗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芝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