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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2民初27号

原告杨开禄与被告荣钦、杨青华、朱文周、余武刚、唐平、王万春、陈延蓉、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开禄;荣钦;杨青华;朱文周;余武刚;唐平;王万春;陈延蓉;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2022民初27号

原告:杨开禄,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理,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钦,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杨青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朱文周,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余武刚,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唐平,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王万春,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陈延蓉,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忠(被告陈延蓉之夫),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

原告杨开禄与被告荣钦、杨青华、朱文周、余武刚、唐平、王万春、陈延蓉、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杨开禄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禄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杨开禄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蒋家勇

人民陪审员  颜红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卿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