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2022民初27号
原告:杨开禄,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理,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钦,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杨青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朱文周,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余武刚,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唐平,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王万春,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
被告:陈延蓉,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忠(被告陈延蓉之夫),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
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
原告杨开禄与被告荣钦、杨青华、朱文周、余武刚、唐平、王万春、陈延蓉、四川恒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杨开禄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开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禄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杨开禄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蒋家勇
人民陪审员 颜红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卿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