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6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田燕,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执行代理人:田立生,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田燕之父。
被执行人:靳义忠,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7800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273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靳义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划拨了被执行人靳义忠银行存款1900元,支付了1850元案款及执行费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鸿雁
审判员 吴遵友
审判员 田正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郭艳林 来自